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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旗网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公告(第二批)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公告(第二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现选取我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希望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起到以案为鉴、以案示法、以案促改、举一反三的警示教育作用,避免相关行为屡查屡犯,为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案例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专业技术服务。该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投标单位同类项目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相关荣誉奖励可累计加分,最高可得12分,无相关荣誉奖励不得分”,该条款以特定行业奖项作为评审加分条件,属于不合理限制条件;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两年特定地区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可加分,最高可得9分,未提供不得分”,该条款限定特定行政区域业绩作为加分依据,变相设置地域准入门槛,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案例二:违反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规定

采购人某单位就“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人J公司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严重延迟,约定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40%,验收合格一年后再支付40%,验收合格两年后支付尾款20%”,投标人J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和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规定。

经财政部门核查,该项目使用公立医院事业收入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同时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的规定,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周期,与财政资金及时支付要求及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期限规定相抵触。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财政部门接到反映,A供应商在参加某公路养护机械设备政府采购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A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其供货商“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标注为“中型企业”。经核查,“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给予A供应商相应处罚。

案例四:当事人擅自变更采购合同

采购人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设施设备,某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成为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提出变更成交产品申请,采购人违法予以批准,双方擅自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成交品牌。双方履约供货,项目履行完毕。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属于擅自变更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第七十二条第(六)项“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分别给予采购人、成交供应商相应处罚。

案例五:采购人未按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某单位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乡村振兴旅游示范”项目,该项目于2024年12月18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于2025年10月13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予以相应处罚,严禁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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